青島某公司在餐飲服務中使用超過保質期和變質食品原料被處罰
發布日期:2022-10-27 
來源: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388
山東食品網訊:
近日,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操作間烹飪臺已開封使用的一袋五香粉、一袋玉米淀粉、一袋黃金豆、一罐豪天吉士、一袋白豌豆,以上食品原料均已超出保質期,操作間烹飪臺柜已開封存放的一袋“白芷”已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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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了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及變質食品原料。由于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到位,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同時予以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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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在餐飲服務經營中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餐飲服務中存放變質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的規定,構成了在餐飲服務經營中存放變質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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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餐飲服務經營中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在餐飲服務經營中存放變質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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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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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收超過保質期“五香粉”1袋(生產日期2017年03月19日,保質期18個月)、“玉米淀粉”1袋(生產日期2021年01月03日,保質期18個月)、“黃金豆”1袋(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0日,保質期240天)、“豪天吉士”1罐(生產日期2019年10月27日,保質期24個月)、“白豌豆”1袋(生產日期2020年06月20日,保質期12個月)、變質白芷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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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罰款人民幣500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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